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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新视野】销售超限速的电动车酿祸 商家被判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羊城晚报 发表时间:2023-03-14 10: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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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豪、董柳,通讯员张雅慧、印强、王晨旭报道: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前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提振消费信心,服务高质量发展”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记者从通报会上了解到,2022年,广州法院共审结涉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民事案件19516件,同比增长22.45%。


(相关资料图)

广州中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陈丹说,涉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类型多、覆盖行业范围广,主要为涉产品类和涉服务类消费案件。其中,因食品、日用商品、家电产品的安全质量问题占涉产品类消费案件的70%;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网络服务中侵犯消费者虚拟财产等各类案件约占涉服务类消费案件的80%。

通报会上发布了广州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覆盖了服务合同、买卖合同、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等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衣食住行方面,涉及线上线下等多种消费渠道。

典型案例

电动车时速标称不超20公里/小时

出车祸时竟跑出27公里/小时

肖某在某自行车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该电动车使用说明书显示最高车速≤20Km/h,并注明“因产品不断改进,所列性能参数如有变动,以实物为准,恕不另行通知”。三个月后,肖某驾驶该车发生意外并受伤。检验报告显示,电动车事发时的行驶速度为27.5Km/h,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驾驶,且没有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肖某认为该自行车行应当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自行车行作为销售者,应当告知肖某其所购买车辆的真实情况,产品的使用说明书显示最高车速不超过20km/h,但发生事故时实际车速为27.5km/h,并无证据证实肖某对车辆进行了改装,故某车行未如实告知车辆的相关信息。该自行车行以说明书上载明的“因产品不断改进,所列性能参数如有变动,以实物为准,恕不另行通知”为由主张已尽到告知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该自行车行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该缺陷与肖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令该自行车行对肖某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

外卖餐品吃出头发丝

商家被判赔1000元

李某在某网络外卖平台点购A小吃店餐品,共花费112.74元,其在就餐时发现案涉食物中有头发丝,且被食物中的芝士包裹、缠绕。李某即与A小吃店交涉,但没有得到赔偿,李某遂致电12315消费者热线投诉维权。后相关部门短信告知其商家拒赔,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李某提交的证据显示,案涉食物上的头发丝系被食物中的芝士包裹、缠绕,且A小吃店提供的店员工作照片亦无法证明头发丝非食物制作过程中混入,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并结合生活常识,李某主张头发丝为A小吃店制作案涉食物过程中混入,具有高度可能性。李某向A小吃店购买案涉食物,A小吃店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A小吃店提供给李某的食物中混有异物,具有污染性,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故判决A小吃店应退还李某餐费112.74元并赔偿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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