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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消保委曝互联网保险“低进高出”,银保监会发文要求自查整改

来源:澎湃新闻 发表时间:2023-03-27 13: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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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上海市消保委发文,直指互联网保险产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有“低进高出”的结构性问题。近日,银保监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自2023年4月3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自查整改工作,主要包括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排查销售人员在自媒体 (包括但不限于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号、微信视频号、抖音视频、快手视频、微博帖子、小红书笔记、今日头条帖子等) 发布违规或不当信息情况。


【资料图】

传统保险产品的特点是高技术性和高法律专业性,体现在合同条款中充斥了大量的技术术语和技术概念,在理赔要求中也有大量高专业性的法律条款。为此,对传统保险产品的营销也有十分严格的规范,比如说专业的机构、持证的保险销售人员、面对面的条款解释说明以及销售过程的视频音频记录等等。这种闭环就是高销售门槛和高理赔门槛,称之为“高进高出”。

但在以新冠隔离险为代表的互联网保险中,前端是低门槛快消化产品营销,后端则是高门槛传统型理赔模式。这种“低进高出”的做法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由此也引发了大量的消费投诉。以众安保险公司新冠隔离险产品来说,普遍采用互联网方式进行销售的,不仅在保险公司自己的官方平台销售,还通过大量网络营销号和渠道做推广,并且这些推广打着“津贴日日有隔离不用愁”的旗号,销售门槛较低。但在消费者要求理赔时,公司又以保险合同条款中的法律和医学方面的高专业性条款为由拒赔。

从保险市场看,互联网保险因成本和售价低、高效快捷得到消费者欢迎,也是保险产品迭代升级的主要趋势之一。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相匹配的产品设计、营销、理赔规则体系刻不容缓。

上海市消保委向国家银保监会提出建议,呼吁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规则体系,让互联网保险更好地服务广大消费者。

《通知》要求的此次自查整改工作实现了从保险机构到销售人员全覆盖。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以法人机构为责任主体,部署各级分支机构全面梳理检视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销售人员包括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所有人员(即个人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销售的员工、劳务派遣人员、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从业人员。

《通知》要求,自查各级机构建立及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情况,包括:

1、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的资质、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分支机构是否全面落实保险法人机构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

2、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授权制度机制;

3、是否建立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承诺制度机制;

4、是否建立互联网营销宣传内部备案审查制度,是否要求销售人员备案有关自媒体账号和营销宣传内容等情况;

5、是否建立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检测机制,是否做好对销售人员自媒体账号的检测管理;

6、是否统一制作互联网营销宣传内容供销售人员发布使用,是否明令禁止销售人员擅自宣发未经机构统一制作的宣发材料。

《通知》要求排查销售人员通过自媒体发布信息的十类违规行为。十类违规行为包括:

自行编发涉及保险产品介绍、销售政策和营销宣传推介活动的信息,发布或转载的内容未经机构统一制作;未经公司审批或授权,发布展示公司形象、介绍保险服务、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理念等内容;违规承诺收益或承诺承担损失,或发布通过各种名义和形式给予或承诺给予客户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内容;进行不实陈述或误导性描述、片面宣传或夸大宣传的内容;发布内容中使用易与银行理财、基金、债券等金融产品相混淆的描述;片面比较保险产品价格和简单排名的内容;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的内容,或使用、变相使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的内容;未经公司允许发布增员广告,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进行增员的内容;擅自组织、安排或委托他人通过转发信息、咨询答疑等形式开展互联网营销宣传;除自媒体平台外,在微信群或其他互联网平台的聊天群中发送违规信息。

《通知》要求,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

一是即查即纠,保险机构对自查发现的不规范宣传行为,立即制止纠正;二是落实责任追究,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依法依规依章开展处分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三是完善制度机制,针对自查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举一反三、建立约束制度和管理机制,加强合规培训和定期检查监督。

前两项工作应在6月15日前完成,后一项工作应抓紧立项推进。同时要求,全面总结自查整改情况,形成专项报告,于2023年6月30日前报送监管部门。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银保监局加强监管指导。应切实加强对辖内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工作的监督指导,可根据本通知进一步细化形成辖区工作方案,可结合日常监管及保险机构自查整改情况,各银保监局应于 2023年7月 31 日前向银保监会中介部报送辖区保险机构销售人员互联网营销宣传合规性自查整改情况的汇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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